被告人邱某某,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原任广东省博罗县环保局副局长。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任长宁镇长时)1992年11月华威公司在长宁镇征地付款期间,在未经任何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答应另一被告人温某某提出的划款给其朋友作房产炒卖使用的要求,并提供了二张盖有长宁镇政府公章空白便条交给温某某写付款委托书,温某某将其中一张交由陈某某书写,委托华威公司将应付长宁镇政府征地款400万元暂借给惠州市辉煌实业投资总公司作临时周转的委托付款书。1993年4月间,在400万元征地款被非法划走后,温某某到长宁找到邱某某,要求写回收据,邱某某到长宁镇国土所吩咐吴某某、游某某开出100万元、300万元的收据交给温某某,这些收据已由华威公司入帐。由于温某某将华威公司支付给长宁镇政府的征地款400万元非法划走,购买房产后,房价下跌,房产卖不出去,后因拖欠购房尾款及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温某某的部分房产被查封,部分被卖掉,楼款去向温某某不作如实供述。从1992年11月至1996年2月华威公司先后12次共付长宁征地款1810万元,而长宁镇府实收1410万元。至此,400万元征地款被挪用并已丧失。公诉机关认为在共同犯罪,邱某某和温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严惩。
江晓华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查阅案卷和开庭查询后,发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名存在几个漏洞。1、400万元公款未进长宁镇府的帐上,邱某某未能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控制这笔公款;2、证人吴某某、游某某和温某某与被告人邱某某有重大利害关系,且被告人温某某及证人吴某某、游某某有串供的嫌疑。其为推搪责任存有编造成分,其证言不可采信;3、邱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不构成本案的共犯。于是江律师根据上述三个漏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得到法庭的采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邱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