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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晟动态|刘家峰律师受邀做客惠州电台午间新闻:疫情过渡期 新型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2023-03-17】      宝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4 17:26



受近期疫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有关工伤判定、居家工资算法等方面问题再次成为热点。

2022年12月22日中午,宝晟所高级合伙人刘家峰律师做客惠州电台《午间新闻》栏目,就意定疫情过渡期,新型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做了详细的解读与分享。



Q1:

     近期,劳动者感染新冠的情况是比较高的,对此不少企业会采取强制他们休假的行为,这种行为合法吗?休假期间工资又该如何计算呢?


A:

首先,员工感染新冠后,其在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根据在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第3条规定新冠感染者应当采取居家隔离,或者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感染新冠的员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其在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第3条还规定了,在居家隔离的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的,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也就是说,隔离期结束后,员工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单位才可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最后,对于未被要求隔离的员工,单位是不能强行要求员工离岗休假的,如果离岗休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平常工作期间的标准,那么强行要求员工离岗休假,很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Q2:

     有同事检测阳性,劳动者可否拒绝到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针对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长时间逗留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可自行或聘请有资质的消毒机构开展终末消毒工作,完成终末消毒后,即可复工;短时间逗留,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作场所,无需终末消毒。

如有员工对没有进行终末消毒或对终末消毒工作有顾虑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积极沟通,消除员工的顾虑和担忧。劳动者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用人单位已经完成工作场所的终末消毒后,劳动者仍然拒绝到办公场所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Q3:

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A:

除特定情形外,一般劳动者在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病毒不属于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问题》的解答,只有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后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非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Q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如感染新冠,即可辞退”条款是否有效?


A: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规定,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如感染新冠,即可辞退”条款属于就业歧视,且排除劳动者权利,该条款无效。


Q5:

企业能否拒绝录用新冠阳性康复者?


A:

不能。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明确规定,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刘家峰律师

    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军队法律服务团成员、惠州市律师协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副团长、惠州市法学会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惠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惠州市工商联合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博罗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博罗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员联合会副会长,博罗县工商联合会(总商会)第十三届执委。



撰稿:何小琴

编辑:李苑仪

审核:刘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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