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某不服该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笔者作为何某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发现本案认定被告人何某犯制造毒品罪的主要依据是同案两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同案犯与何伟波的通话记录,但被告人何某坚称未参与制毒。在认真分析了全案证据材料后,辩护人重点指出:本案何某同案两名嫌疑人关于何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理应排除;而那份同案犯与何某通话的情况说明,作为指定某涉毒最直接、最关键有力的证据,只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某中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并无监控录像加以佐证或者相关人员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并不能作为证据适用。本案何某经济能力不具备出资制毒条件。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因此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同案两名被告人关于何某参与制毒的供述前后不一,不能相互印证,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予以佐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何某无罪。
“何某制毒案”历经一审、二审及重审,最终法院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改判无罪。这对于被告人、律师无疑都是艰难的过程,虽然最终获得了成功,但我每每回想此案均不禁感慨万千。
纵观全案审理过程,此次“何某制毒案”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是适用该原则的经典案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当案件存疑时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是"疑罪难从无",“何某制毒案”作为一个适用疑罪从无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却又反映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疑罪难从无”的尴尬境况。那么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选择辩护策略,如何进行有效的成功辩护呢?
坚定信仰 “法律人学习的是同一部法律,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及法治精神已渗透至每个法律人的血液。”
“法律必需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是每个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格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却不易。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在知晓我做无罪辩护后,私下曾报以鄙夷态度,虽然他也认为本案存在一定的疑点,但其认为要想得到无罪判决是不现实,建议我一并作罪轻辩护以获得轻判。说实在的,那时我内心也曾矛盾挣扎过,担心如坚持无罪辩护,若不被支持最终将致使被告人被重判。在经过一番内心挣扎,我在与被告人,分析了在案证据后,还是坚持了“无罪辩护”的策略。我始终坚信“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成为我们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信仰。
理性分析证据,以证据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要求。我们不做所谓的“无罪律师”即无论何种案件,不问青红皂白,不问证据事实,任何案件一上来便做“无罪辩护”。我们崇尚追求“精细化有效辩护”,这要求我们辩护人提高证据审查分析能力,客观理性分析案件证据,抓住“无罪辩护”的机遇。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不同情况,在确认指控被告人有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情形时,坚持提出疑罪从无原则的辩护观点。例如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对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间有矛盾或对证据三性有疑问未能排除等等。这些都是辩护律师运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机遇。在“何某制毒案”中,我正是抓住了其证据的疑点,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在判决出来后,一些人问我:“您相信被告人是没参与制毒吗?”。我均回答从法律事实上讲他是没有参与的。这实质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问题,不仅仅在刑辩领域存在,在民商法律等领域也存在。这也正是我们为何要重视证据意识的重要原因。很多人抱怨,为何我们客观事实是如此,而法院却不支持我们的诉请或者陈述。其中缘由便是法官眼中只有“法律事实”,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未能通过证据有效呈现给法官,致使法官获知的法律事实无法接近客观事实。
锻炼好身体,做好持久战准备。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身体,过硬的心理素质 ,不可能打赢“无罪辩护”这场硬仗。我们作无罪辩护要付出比作有罪辩护高出十几倍的努力与工作量,其艰辛与付出难以估量。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仅面临取证难、取证险,还面临的在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解与质疑。
在我们刚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和其亲属往往都抱有很大的期望。然而,无罪辩护总是需要漫长的期间。而此期间内,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又屡屡不被司法机关接受。每一次信誓旦旦、洋洋洒洒的意见,仅得到“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八个字,其中挫败感难以言表,我们只好以“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自嘲求安慰。 正是在这时候,当事人及亲属常常会对律师信赖的动摇,对无罪判决结果产生动摇。这又给律师增加了为当事人及亲属释法答疑、稳定情绪、坚定信心的思想负担工作。此外,一些疑难涉案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庭审持续的时间长、强度大。这些肉体、精神上的负担无疑对律师工作提出巨大挑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刑辩之路很漫长,我们法律人永远在路上!
撰稿人:黄伟粦